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 (十七)

(十七) 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提出全国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住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