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4.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4. 4.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 199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