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批复(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规划面积9.206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园区路,西至北部湾岸线干冲区段及工业大道,南至洋浦湾岸线,北至洋浦…
二、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拟定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建设实施方案,在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利…
四、
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界址点坐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