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批复(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请示》(商资发〔2024〕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合作区中方区域面积9.03平方公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中蒙边境公路口岸西北侧,四至范围为:东… 二、 合作区中方区域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本地特色优势,重点发展国际贸易、国际物流、进出口加工、跨境旅游及相关配套服务,深入推进国… 三、 合作区中方区域通过物理围网和信息化监管实行封闭管理。按中蒙政府间协议约定,与蒙方合作设立双方区域间的跨境设施,实施边防、海关检查,以及相关查验、检验检疫、安检等… 四、 同意对合作区中方区域实施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建设国际医疗先行区,鼓励医疗新技术、新药品研发应用。支持研究规划建设合作区跨境铁路专用线。允许开展国际文化艺术品展示、… 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科学设置合作区职能机构,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 六、 商务部要会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序推进合作区双边协调机制建设,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合作区持续健康发展。 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和研究合作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