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 第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总额应当控制在国家确定的总规模之内。 第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但是,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总额应当控制在国家确定的总规模之内。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