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信息产业部、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信部联政〔2000〕190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章程》。 二、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在原邮电部所属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和原邮电部出资组建的其他卫星、通信公司等有关企业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大型通信企业。 三、 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 四、 同意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依法进行… 五、 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前,对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集团公司集中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和结… 六、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制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要以市场为导向,在国家宏观调控与行业监管下,与其他通… 七、 集团公司发展所需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计划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 八、 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