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十、
十、 华粮物流公司成立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切实保护有关地方和世行项目单位的资产权益,及时做好股份制改造工作,拟定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公司章程,上报国务院审批。华粮物流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正常运行后,按照《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改革〔2003〕144号)精神,由国资委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并办理相关手续。
组建华粮物流公司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四散化”(散装、散运、散储、散卸)的重要举措。华粮物流公司作为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为国家宏观调控、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服务的职责。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沟通与协商,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同时,要对华粮物流公司加强指导,及时总结运行中的经验,逐步进行规范和完善。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章程》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