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一、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一、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 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 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