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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7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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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