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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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菌种毒理学报告和产品毒性报告编制、肥料菌种鉴定)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具有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或具有菌种鉴定条件或安全评价能力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