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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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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