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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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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取消审批后,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严格把关。农业部要加快制定实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