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消除障碍。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