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待遇。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