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年) 3.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年) 3. 3. 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