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七、 共同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 (二十二) 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二十二) 七、 共同培育对外开放新优势 (二十二) 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与港澳合作,发挥对泛珠三角区域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大力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综合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泛珠三角区域进一步改革开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支持有条件的省区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升区域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