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三、 保障措施 (十五) 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十五) 三、 保障措施 (十五) 强化融合发展用地用房等服务。支持制造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新业务、新业态,实行5年过渡期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资源,并对办公用房、水电、网络等费用给予补助,为致力于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创业者提供低成本、高效便捷的专业服务。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