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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2003年) 六、

六、 附则

(一)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要根据本方案,会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制订永定河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二) 本方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三)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洪水调度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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