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土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其他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