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六条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