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临时适用,并自保存国收到各方已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国内程序的第四份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对于此后完成国内程序的议定书签署国,本议定书自其将完成国内程序通知文件保存国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临时适用,并自保存国收到各方已完成使本议定书生效所需的国内程序的第四份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对于此后完成国内程序的议定书签署国,本议定书自其将完成国内程序通知文件保存国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