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保存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协定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塔什干市签订,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托卡耶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李肇星(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拉夫罗夫(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纳扎罗夫(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萨法耶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