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协定附件应表述为: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每年的会费比例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1%

中华人民共和国—24%

吉尔吉斯共和国—10%

俄罗斯联邦—24%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