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协定附件应表述为: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每年的会费比例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1%
中华人民共和国—24%
吉尔吉斯共和国—10%
俄罗斯联邦—24%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15%
协定附件应表述为: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每年的会费比例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1%
中华人民共和国—24%
吉尔吉斯共和国—10%
俄罗斯联邦—24%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