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准《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的批复(2003年) 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

关于修改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

《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的议定书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

根据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商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