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一、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一、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营运核电站、民用研究堆、民用工程实验反应堆的单位或者从事民用核燃料生产、运输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且拥有核设施的单位,为该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者。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