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2014年) (一)

(一) 及时下达预算。加强与地方预算管理的衔接,中央应当将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地方应当将其编入本级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外,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90日内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中央下达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