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2014年) (三)

(三) 严格资金使用。除中央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重点解决资金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