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5. 促进就业。 (2)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2) 5. 促进就业。 (2) 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1)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