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5. 促进就业。 (1)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1) 5. 促进就业。 (1) 鼓励受灾地区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5.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