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国土资源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等方面,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倾斜。支持赣州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相关指标单列管理;支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探索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的,经认定可视同补充耕地,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支持开展稀土采矿临时用地改革试点。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不突破开采总量指标的前提下,支持对稀土、钨残矿、尾矿和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对因资源枯竭而注销的稀土、钨采矿权,允许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或安排其他资源地实行接续。对稀土、钨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在国家下达新增开采、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时给予倾斜,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