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2)

(2) 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