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1)

(1)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