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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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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年) 2.

2. 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四)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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