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2004年) 3.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2004年) 3. 3.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 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 农林水利 二、 能源 (一) 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 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 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 交通运输 (一) 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 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 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 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四、 信息产业 五、 原材料 六、 机械制造 七、 轻工烟草 八、 高新技术 九、 城建 十、 社会事业 十一、 金融 十二、 外商投资 十三、 境外投资 2.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