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5
5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
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供应商参加试点城市政府采购时,不再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
调整后,试点城市加强部门间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平台上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确保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