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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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试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经征得失信信息认定部门同意后,可申请在相关公共信用网站上添加反映其重整情况的信息和中止公示失信信息。

调整后,试点城市强化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相关企业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同时,对未能完成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要及时在相关公共信用网站更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