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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普查目的和意义 二、 普查对象和内容 三、 普查时间安排 四、 普查组织和实施 五、 普查经费保障 六、 普查工作要求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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