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一、 基本原则

二、 任务目标

三、 参保范围

四、 基金筹集

(一) 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 (二)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 (三)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 建立个人账户

六、 养老金待遇

七、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八、 待遇调整

九、 基金管理

十、 基金监督

十一、 经办管理服务

十二、 相关制度衔接

十三、 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 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十五、 做好舆论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