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四、 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二十二)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二十二) 四、 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二十二) 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