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四、 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二十一)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二十一) 四、 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二十一)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