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八、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二) 八、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二) 第十九条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以及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