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八、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八、 八、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 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第十九条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以及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