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二)

(二) 第十四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