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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七、

七、 对《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出修改

(一) 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第十四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 删去第二十三条。

引用法条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
(六)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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