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十四)

(十四) 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