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二十、

二十、 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