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十三、

十三、 删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和演出经纪机构”。

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