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第九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第九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