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十、

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