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 七、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 七、 七、 对下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作出修改 11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0. 删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21. 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 122. 删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 目录 119.